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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501号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高云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云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周洪斌。被告高云霄。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高云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向法院提交有效送达地址,原告需继续查询被告地址,故申请法院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 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