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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184号

胡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翔,温州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民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习军

审 判 员  厉 伟

代理

审判员  潘文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叶冰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