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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2217号

陈炼与陈辉、盛丽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炼,陈辉,盛丽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陈炼。被告陈辉。被告盛丽芬,1968年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炼与被告陈辉、盛丽芬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陆舜州

代理

审判员  孙萌萌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