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2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监护人:郑京日,男,1962年10月16日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2016年1月5日,申请人郑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原告尹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第3584号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3584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2015第3584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