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0号罪犯罗安建,男,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厦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罗安建犯盗窃、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二千元。罪犯罗安建曾减刑一次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罗安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罗安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安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罗安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安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