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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946号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木生、卢小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木生,卢小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94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被执行人吴木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卢小华,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执审字第68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木生、卢小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47473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廖洪火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