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白豪,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白少泽之父)。原告袁月红,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白少泽之母)。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白东。被告梁建忠,男,1974年0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敏。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豪、袁月红与被告梁建忠、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梁建忠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梁建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豪、袁月红撤回对被告梁建忠的起诉。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