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552-1号原告夏磊,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吴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陈霞,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磊与被告吴鑫、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的相应利息,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鑫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东升社区所有权证号为x**号房产一套。原告夏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发动机号为xx的雪佛兰牌小车一辆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吴鑫所有的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东升社区所有权证号为**号房产一套。
二、冻结原告夏磊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湘xx、发动机号为xx的雪佛兰牌小车产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许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