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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775号

张富泉与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富泉,刘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775号原告张富泉,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刘锋,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

原告张富泉与被告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姜万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富泉伍万元整(¥50000.00),在于2014年12月30日中归还。此据。今借人:刘锋。2014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未果。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利1%计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借条,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富泉伍万元整(¥50000),在于2014年12月30日中归还。此据。今借人:刘锋。2014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现还款期限届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逾期未还借款,应当依法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给原告,利率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确定为由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借款5万元给原告张富泉,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万勇二O一六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五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