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1320号
原告:松阳吉阳好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江南工业区江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张水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吉阳好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阳吉阳好钢业有限公司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金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吴庆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