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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3民特3号

刘松青、刘明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3号申请人刘松青,系被继承人马爱梅之夫。申请人刘明瑞,系被继承人马爱梅之子。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松青、刘明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松青、刘明瑞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4日经洪湖市大沙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继承人马爱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洪湖市支行大沙湖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及利息(帐号1736),由继承人刘松青继承,并由继承人刘松青到上述金融部门办理取款手续。

二、继承人刘明瑞自愿放弃上述存款的继承权。

三、本协议经上述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广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骆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