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吴三娣。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娣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娣于2016年1月5日以另行向被告李伟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三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三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