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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2844号

吴三娣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三娣,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吴三娣。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三娣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三娣于2016年1月5日以另行向被告李伟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三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三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钟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