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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22号

饶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饶某某,赵某甲,赵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922号

原告:饶某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赵某甲,女,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赵某乙,男,1966年9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某甲的父亲。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劲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某诉称:原、被告经饶某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原告按照农村习俗支付被告看家礼12191元(10001元+2190元)、给付见面礼5260元、春节礼2000元、端午节礼2000元、中秋节礼2000元,合计23451元。上述礼金给付后,被告又向原告索要50万元结婚礼,否则不结婚。原告无力支付,原、被告不能达成缔结姻缘的目的。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彩礼款2345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饶某某为支持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证人饶某当庭证言,据以表明系饶某某与赵某甲的媒人,赵某甲到饶某某家中相家时,饶某某家给赵某甲见面礼10001元,其中不包括随行人员的红包每人200元。

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辩称:被告赵某甲到原告家相家时收看家礼10001元,原告自愿在春节、端午、中秋到被告家中只送礼品未见现金。不应返还。被告赵某甲为证明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赵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据以表明被告赵某甲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4年腊月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赵某甲经媒人饶某介绍定下婚约。2015年正月初六被告赵某甲等五人到原告饶某某家中看家,经媒人饶某原告方交给被告方看家礼10001元和五个红包(每个红包内有200元现金)。2015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原告饶某某带礼品到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家。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在交往的过程中,因双方言语不投,原告要求返还彩礼,被告不同意,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原告饶某某以被告赵某甲、赵某乙借婚姻之名索取彩礼,主张被告予以返还,理由应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范围,原告饶某某主张被告退还彩礼款23451元,并未提供相关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被告方的自认,结合证人饶某的证言看家礼10001元属于彩礼范畴,依法应予返还;其余原、被告间财物往来属于赠与性质,不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返还原告饶某某彩礼款100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93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劲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于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