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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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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