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民初68号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6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亚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