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民字第279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被执行人浙江**耐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47424-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特字第000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耐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耐鞋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耐鞋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耐鞋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33×××19的存款人民币8877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