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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00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淑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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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80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淑军,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82892元(其中本金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930元,公告费400元,案件执行费28689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0月22日为628873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汪邦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莫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