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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1170号

温由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由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11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由红,男,1982年6月23日生,白族,出生地贵州省水城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由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琴,被告人温由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温由红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小和山新苑5区26号张妈妈香汁排骨店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吕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吕某放在该房间写字台上充电的苹果牌IPHONE6金色16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29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温由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旧货流通系统页、旅馆住宿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由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温由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温由红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由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朱  冠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少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