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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298-2号

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与吴必刚、陈光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吴必刚,陈光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何礼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必刚,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光永,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永的财产,将依法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