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天松物资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环城路北一段。法定代表人何礼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必刚,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光永,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光永的财产,将依法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周祖国
审判员 李 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