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无锡市峻鸿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北区(南漕村)。法定代表人花建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英。委托代理人周俊鹰(受吴志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南(受吴志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市峻鸿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鸿公司)与被告吴志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峻鸿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峻鸿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峻鸿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2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峻鸿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军华
人民陪审员 周盘中
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徐 静
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