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728号
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锁根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住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498-2号。经营者:施锁根,个体工商户。
被告:柴猛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锁根装饰材料商店诉被告柴猛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猛力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观海卫锁根装饰材料商店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银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