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20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负责人陆俊峰。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段菊昌。被告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高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与被告段菊昌、巴东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于2016年1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向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