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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

东莞市石碣裕顺五金制品厂与深圳市皇诺科技有限公司、马青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石碣裕顺五金制品厂,深圳市皇诺科技有限公司,马青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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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597号原告东莞市石碣裕顺五金制品厂(个体户),住所地东莞市石碣镇。法定代表人顾顺洪。委托代理人黄书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书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皇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马青连。被告马青连,女,回族,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石碣裕顺五金制品厂诉被告深圳市皇诺科技有限公司、马青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向��翔

人民陪审员 蔡 凤 金

人民陪审员 陈 慧 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靖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