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24-1号申请执行人韩飞。被执行人淄博稳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闵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飞与淄博稳昇商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淄博稳昇商纺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飞申请执行的标的4924.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5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韩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