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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598号

湖南永恒嘉友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永恒嘉友汽车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新江申请将被执行人湖南永恒嘉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永恒嘉友汽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南永恒嘉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锦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