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693号原告毛发明,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胜斌,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发明诉被告吴胜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发明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通知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毛发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卓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