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986—4号
申请执行人:董连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董连成与被执行人王修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连成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修林拒绝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修林所有的鲁FQW0**号奇瑞汽车的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修林所有的鲁FQW0**奇瑞汽车。
二、被执行人王修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