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高霆。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多。委托代理人王丽,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汝祥。
原告高霆与被告许多、万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审判员邓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耀华,被告许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汝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高霆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耀华,被告许多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汝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至2013年8月,被告许多、万汝祥共向原告借款950000元,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有840000元未还,两被告对欠款数额认可,并于2014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款项8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30000元。
被告许多辩称,被告许多知道万汝祥在外借钱放贷,被告许多、万汝祥与原告在一起吃饭时说起过万汝祥借原告钱的事,但被告许多对借钱的事不清楚,借条上的名字也不是许多所签,且许多与万汝祥已于2014年7月16日协议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债务,本案借款与许多无关。被告万汝祥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霆与被告许多、万汝祥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多次发生借贷关系,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款项,两被告亦偿还了部分借款。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对此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两被告共欠原告840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高霆840000.00元(捌拾肆万元整)”。被告万汝祥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书写了本人及被告许多的姓名。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于2014年7月16日在诸城市民政局协议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其银行账目往来交易记录。该证据显示:原告高霆于2013年8月12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转入被告万汝祥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62×××30)550000元;原告高霆于2014年3月23日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转入被告许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2)1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录音资料、银行账目往来交易记录,被告许多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银行账目往来交易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许多应否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双方发生资金往来的时间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许多之间亦均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过大额资金的往来;且在双方于2014年8月12日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时,被告许多对双方发生借贷的事实、欠款数额及为此出具借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以上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许多对于其与被告万汝祥从原告处借款及结算的事实明确知悉。借条上被告许多的姓名虽系被告万汝祥代签,但并不影响被告许多知悉借贷事实的成立。至于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被告许多的主张无证明力。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依据借条所主张的欠款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多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借条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形成,被告许多虽对该债权凭证所载明的金额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关于利息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30000元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认定为840000元。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万汝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质证、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多、万汝祥共同偿付原告高霆欠款84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高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许多、万汝祥负担6000元,由原告高霆负担250元;财产保全费4870元,由由被告许多、万汝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公告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满60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