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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行初2号

周茂许等30人行政撤销、行政征用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27行初2号起诉人周茂许等30人(身份情况附后)。

诉讼代表人:周茂许。

诉讼代表人:周露。

诉讼代表人:周登明。起诉人周茂许等30人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对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作出的涉案征地补偿行为;诉讼费用由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人周茂许等30人曾于2015年8月7日起诉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要求确认征地补偿协议无效,后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已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周茂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驳回了周茂许等30人的起诉。现起诉人周茂许等30人又以淳安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的行政行为同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经审查,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系浙江省淳安千岛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与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村民委员会,并非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周茂许等30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拥民

代理

审判员  何国斌

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燕君附起诉人名单: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周茂许,男,汉族,1947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70928171X,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西坞滩3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周露,女,汉族,1994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408191721,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东源坑9号。起诉人(诉讼代表人):周登明,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05051735,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仙明,男,汉族,1966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611191715,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东源坑10号。起诉人:周峰成,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211271715,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东源坑10号。起诉人:周峰姣,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10081721,住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高桥村34组沈家村2号。起诉人:童秋花,女,汉族,1956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610151725,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青凤,女,汉族,1991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110281724,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天旺,男,汉族,1926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2605121712,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建明,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09301713,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金合,男,汉族,194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010161714,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严初女,女,汉族,1948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802071725,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胡萍华,女,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06021722,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宝春,男,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112091713,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金东,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60528171X,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红军,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203231713,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王仙云,女,汉族,1956年3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603261723,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有钱,男,汉族,1947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710291712,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童肖兰,女,汉族,1950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007201724,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盛君,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1024171X,汉族,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西建,男,汉族,1956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608031716,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金凤,女,汉族,1992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04171729,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徐东华,女,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412136426,汉族,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三建,男,汉族,1960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5031738,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秀梅,女,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1115172X,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清平,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901151716,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富合,男,汉族,1955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501041711,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周建荣,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108041719,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严冬香,女,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5412041728,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起诉人:姚纯枝,女,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7402105729,住淳安县界首乡玛璜村西坞滩59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