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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89号

陈国光与位彭城、位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国光,位彭城,位婷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陈国光。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彭城。被告位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光诉被告位彭城、位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保全费448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陈国光负担。

审 判 长  吕军鹏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