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陈国光。委托代理人张文平,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彭城。被告位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光诉被告位彭城、位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保全费448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陈国光负担。
审 判 长 吕军鹏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