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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7刑更44号

关于对罪犯李洪波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刑更44号罪犯李洪波,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新余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德中]刑初字第13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洪波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9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20日至2028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5年零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减为5年。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李洪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洪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洪波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5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