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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城民初字第768号

程小梅与陈永斌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小梅,陈永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程小梅。

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永斌。

委托代理人:王建,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程小梅诉被告陈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小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被告陈永斌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梅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程小梅负担。反诉费50元,退还被告陈永斌。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