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768号
原告:程小梅。
委托代理人:喻银根,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永斌。
委托代理人:王建,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程小梅诉被告陈永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小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被告陈永斌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梅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95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程小梅负担。反诉费50元,退还被告陈永斌。
审判员 贾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