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号
原告:刘桂香。
被告:李长冰。
被告:宋风新。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李长冰、宋风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桂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