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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4号

刘桂香与李长冰、宋风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桂香,李长冰,宋风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4号

原告:刘桂香。

被告:李长冰。

被告:宋风新。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桂香与被告李长冰、宋风新、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桂香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