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17265号原告贾桂生,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被告贾桂林,男,1955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书梅,女,1959年2月24日出生,系被告之妻。
原告贾桂生与被告贾桂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国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桂生、被告贾桂林的委托代理人金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桂生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关系,原被告共兄弟五人,按照赡养母亲李福荣的协议,贾桂文每年按1200元标准出赡养费,其余四人每人照顾母亲半年。该1200元由当年照顾老人者管理用于老人支出。2011年7月贾桂文将1200元赡养费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照约定将2011年600元交付给原告,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现金600元;支付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利息600元;误工费400元。
被告贾桂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2011年之前,贾桂文每年给付老人的赡养费1200元,都是由老人自己拿着。自2011年7月开始,老人动不了了,就由其余的兄弟四人轮流照顾老人,每人半年。贾桂文给付的赡养费,就交给当年照顾老人的人。2011年我照顾完老人之后,应当由贾桂存照顾老人,我就把剩余的600元给了贾桂存,这钱不应当给贾桂生。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桂生与被告贾桂林系兄弟关系。2011年,贾桂生、贾桂林及另外三名兄弟贾桂存、贾桂连、贾桂文就对母亲李福荣的赡养达成口头协议:贾桂文每年给付李福荣赡养费1200元。贾桂生、贾桂林、贾桂存与贾桂连按顺序轮流照顾李福荣,每次照顾六个月。贾桂生、贾桂林、贾桂存与贾桂连每次照顾李福荣期间,分得贾桂文给付赡养费中的六百元,用于李福荣的日常支出。协议达成后,在2011年7月份,贾桂林将李福荣从贾桂生处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并且支取了贾桂文给付的赡养费1200元,贾桂林将其中的600元给了贾桂存。贾桂生认为这600元应当给付自己,作为2011年1月至6月期间照顾李福荣的支出。贾桂林辩称这600元应当给贾桂存,因为是贾桂存从自己处接走的老人,谁接老人,钱就给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贾桂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贾桂林获取了不当利益,并且造成贾桂生受到损失的事实。故对贾桂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桂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桂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国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