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10号申请人宋少鹏,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毛淑美,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宋少鹏、毛淑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少鹏、毛淑美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宋惠耀(曾用名宋惠尧)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花园北流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永安路街道字第2002013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6)字第01100213号】,由甲方宋少鹏继承,归甲方宋少鹏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曙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綦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