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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6号

孙军晓与毛勤勇、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军晓,毛勤勇,洪汉高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6号

原告:孙军晓,经商。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勤勇,经商。

被告:洪汉高,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晓与被告毛勤勇、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军晓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墨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