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446号
原告:孙军晓,经商。
委托代理人:黄风云,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勤勇,经商。
被告:洪汉高,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军晓与被告毛勤勇、洪汉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军晓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墨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胡晶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