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88-1号申请执行人梁水,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静兰路4号江东一品1栋16-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0513831X。被执行人黄加威,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东泉镇永安村民委黄家大院5队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0513831X。申请执行人梁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加威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381.07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加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3P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加威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