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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388-1号

梁水与黄加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水,黄加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88-1号申请执行人梁水,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静兰路4号江东一品1栋16-4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0513831X。被执行人黄加威,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东泉镇永安村民委黄家大院5队15号,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0513831X。申请执行人梁水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加威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7381.07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加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3P1**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加威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水祥

审判员  谢兰兰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龙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