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3-1号
原告:张友军。
被告:金成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军与被告金成丰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军撤回对被告金成丰的起诉。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张友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淑平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