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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633-1号

张友军与金成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友军,金成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3-1号

原告:张友军。

被告:金成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军与被告金成丰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军撤回对被告金成丰的起诉。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张友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淑平

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

人民陪审员  孙世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