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付艳朝(杨洪花丈夫),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付娜娜(杨洪花女儿),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侯雷阳,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朝,北京德和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四季青一号院2-6-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花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花诉讼中死亡,变更原告诉讼主体为杨洪花继承人付艳朝、付娜娜,原告付艳朝、付娜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朝、付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人民陪审员 梁 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