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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行初字第00109号

付艳朝、付娜娜等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朝,付娜娜,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丛行初字第00109号原告付艳朝(杨洪花丈夫),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付娜娜(杨洪花女儿),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3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侯雷阳,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朝,北京德和恒(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四季青一号院2-6-1号。法定代表人郭志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富祥,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花诉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炜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洪花诉讼中死亡,变更原告诉讼主体为杨洪花继承人付艳朝、付娜娜,原告付艳朝、付娜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朝、付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人民陪审员  梁 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