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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05号

刘娜与陈连勃、深圳市宝路华新辉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娜,陈连勃,深圳市宝路华新辉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刘娜,女,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叶治军,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陈连勃,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辉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966。法定代表人曾汉杰。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娜与被告陈连勃、深圳市宝路华新辉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永青(兼)

书 记 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