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3749号原告冯本芳,女,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藏保元,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仁彪,男,1923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任思琰,女,199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罗玉平,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燕,女,199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本芳与被告任仁彪、任思琰、罗玉平、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本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本芳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岑诗韵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