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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496号

王小兵申请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兵,祁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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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兵,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祁君,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河新区民馨佳苑B区5号楼三单元一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包开民四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君价值1743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美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