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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14号

糜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糜某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14号原告糜某某,女,195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童立,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男,1956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原告糜某某诉被告邱继明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糜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乔亚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楼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