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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78号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78号

申请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勒泰市文化路二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勇,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波拉提,系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赵建强,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系农民,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勒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建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0)阿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力

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

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凯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