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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郯诉前保字第2号

管洞洞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郯城县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郯诉前保字第2号

申请人:管洞洞,男,汉族,1987年4月生,山东省德州市人。

被

申请人:赵民宗,男,汉族,1968年12月生,山东省潍坊市人。

申请人管洞洞与被申请人赵民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760**-鲁GQ9**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管洞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民宗驾驶的鲁V760**-鲁GQ9**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刘国政

审判员  颜廷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