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刘桂容,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1。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珍,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25。被告邓汉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南路15号502.公民身份号码×××351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容诉被告林玉珍、邓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