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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4号

(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4号刘桂容与林玉珍,邓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桂容,林玉珍,邓汉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刘桂容,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1。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珍,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25。被告邓汉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康岗南路15号502.公民身份号码×××351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容诉被告林玉珍、邓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桂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陆志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成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