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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98号

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2498号原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凤娟。委托代理人方超,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婷亭,上海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代理人雍溧,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艾德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原、被告签订三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名称虽为《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书》,但实际为买卖合同,双方纠纷应当按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被告签订三份合同,一份名称为《设备加工承揽合同》,二份名称为《设备采购合同》,三份合同内容约定规格型号详见技术要求,原告按被告要求,施工图纸进行安装施工。三份合同附技术要求或图纸,据此,可以确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履行合同的特征义务为承揽义务,并非买卖合同的交货义务。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而非履行义务的地点。本案履行合同一方为原告,原告所在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环务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