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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9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陈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建行大厦。被执行人陈春霞,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2015)驻天证民字第197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春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霞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