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熊某自愿承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曹亚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