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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60号

熊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熊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0元,由原告熊某自愿承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曹亚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小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