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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44号

姚启和与四平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姚启和,四平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44号原告姚启和,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程晓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启和诉被告四平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启和负担。

审判员  米丽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