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2号
原告:秦月灵,农民。
被告:张道举,居民。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梁山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道举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张道举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张道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道举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冯玉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