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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0-2号

秦月灵与张道举、梁山银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月灵,张道举,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梁山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0-2号

原告:秦月灵,农民。

被告:张道举,居民。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梁山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张道举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张道举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张道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道举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冯玉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孟冰冰 关注公众号“”